《医师法》今日实施,村医注意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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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七章,六十七条条文。其中,对村卫生室以及村医来说,以下内容需要注意。

1.村医岗位准入门槛将逐渐提高

在《医师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有关医师考试和注册的条文中,除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医师人员没有明确学历要求外,其余的最低要求都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者至少应当是医学相关专业专科学历。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这对乡村医生来说,未来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医师,至少要先提高学历。

正如《医师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未来包括村卫生室中乡村医生在内的医生,还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及以上者,仅有中专学历者将逐渐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学历提升从而获得参加医师资格的条件,最终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另一种则是逐渐被淘汰。

虽然《医师法》给中专学历学医者设定了一个“过渡期”,但提醒大家,若不想办法提高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必将走向被淘汰的命运。

2.多点执业惠及村卫生室

多点执业被写入《医师法》是医疗行业的一大亮点。其中在第十五条中规定,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不难看出,未来村卫生室将迎来更多“走穴”医师,比如城里的高年资医师、个体诊所医师等,他们可以定期到备案的村卫生室来为村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应该说,鼓励多点执业对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总体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会有很大的帮助,同时能解决部分老百姓就医难问题。

3.在这些情况下,执业助理医师在村卫生室有 “特权”

按照相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人员是不能在医疗机构中独立行医的。但是在《医师法》中为执业助理医师人员在乡村执业提供了“特权”。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同时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依法开办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从条文内容来看,执业助理医师人员在村卫生室中执业有“特权”,可以独立行医。并且在第四十七条中还有国家鼓励乡村医生提升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等内容,对乡村医生进一步走向执业医师化进行鼓励。

4.村医需要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医学行业是一门需要终生学习的行业,尤其是对基础知识相对不足的多数乡村医生来说,更需要保持学习再学习的精神,才能胜任临床诊疗工作。

在《医师法》第四十条中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也就是说,乡村医生未来将接受更多的专业知识培训。

5.医学定向生继续充实基层医师队伍

近些年来,国家一直在推行定向医学生培养,充实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队伍以及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水平。为此,《医师法》中明确规定,这项工作将继续开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

近些年为了补充乡村医生及乡镇卫生院人才不足的情况,各地纷纷出台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才缺口,促进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也提高了乡村医生队伍学历水平和执业素质,对于乡村医生队伍未来发展是有利的。

6.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身份性质确定

长期以来,乡村医生的身份较尴尬,在《医师法》中明确了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并实施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7.规避村医执业风险

受医疗行业特殊性以及村卫生室条件、乡村医生专业水平、村民医疗卫生常识不足等影响,乡村医生一旦遇上医疗意外或医疗纠纷甚至医疗事故,极容易造成倾家荡产后果。

《医师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也就是说,随着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未来乡镇卫生院或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门或将为村卫生室中的乡村医生购买医疗意外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模式来解决乡村医生可能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意外风险,从而提高乡村医生的执业积极性。

8.选择个体行医条件更便捷

一些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选择个体行医“当老板”,以往对个体行医既要有执业医师资格,又要从业满5年以上,还要进行审批,审批程序相对来说较为复杂。

《医师法》中对个体行医的条件进行了相应的放宽,举办诊所者不再固定是医师,医师在诊所个体行医也不再一定是执业满5年。比如,第二十条规定,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按照这条规定,乡村医生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过后从事个体行医更加便捷,特别是中医医师更容易选择个体行医。

9.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长期以来,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问题一直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阻碍乡村医生队伍发展的一大“绊脚石“。如今,《医师法》明确在第四十七条中提出,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被写入法律法规,对乡村医生群体来说,一定是比较有利的。

总而言之,随着《医师法》的实施,乡村医生队伍将迎来高质量发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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