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是个什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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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简称“中促会”,英文名称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promotion council)1995年3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核准登记,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家一级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业务指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中促会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促进国际交流”为宗旨,由国内外文化界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组成;现任会长杨丽丽,驻会常设机构设于中国北京。

中促会创会以来总计开展各类文化活动近千场,尤其以促进海峡两岸统一的“海峡两岸跟之情系列活动”;以弘扬传统文化为主题的“中国传统文化论坛”;“中国传统文化全球春晚”;“中华经典传承工程”等项目,均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江泽民、温家宝、吴邦国、迟浩田、李瑞环、万国权;国内外知名人士启功、季羡林、周有光、彭丽媛、倪萍、刘兰芳、谢晋、巩俐等均曾出席,参与文促会活动。

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的直接领导下,及全国文化界和海内外人士的共同关心和支持下,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全体同仁精诚团结、恪尽职守、艰苦创业、积极开拓,成绩斐然。我们以艺术上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浓郁的地方风情活跃在人民群众广阔的舞台上,用我们的热情与执着推动中外文化交流跨上新台阶。为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我们一路走来,踏过春的温暖,走过夏的热烈,活动足迹遍及五湖四海。

本会宗旨:

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向海内外人士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为中国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业务范围:

1.文化交流 2.业务培训 3.书刊编辑  4.专业展览  5.国际合作  6.咨询服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  秘书处  财务部  活动部  培训部  展览部影视工作部  传媒推广部  保护和发展地方剧种工作部

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Traditional Culture Promotion Council

【第二条】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是由热爱中国传统文化,并对其具有一定造诣的个人和单位组成,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一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继承、发掘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向海内外人士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振奋民族精神,促进中华文化的发展和国际交流。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业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旨在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

2、组织开展各类的文化交流活动,促进海内外的文化艺术交流。

3、宣传和普及传统文化,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4、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信息,为文化市场服务。

5、资助传统文化事业,对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优秀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予以表彰和奖励。

6、中国传统文化的咨询与培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文艺家、学者、文化事家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本会活动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批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团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四)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程序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年3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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