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成人教育委员会证书查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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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成人教育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名称:Adult Education Commission of China Medic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为AEC。

第二条委员会是协会下属的二级机构,委员会是医药成人教育的全国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其成员有全国军队和地方的医疗机构、医药培训机构、医药科研单位、医药企业和民营培训机构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为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药品监督管理、医药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法规;组织会员单位共同发展医药教育事业,提高医药从业人员素质,为医药行业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医药现代化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范。

第四条 委员会的上级部门是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委员会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和总后卫生部的业务指导,其上级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第五条 委员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参与全国军队和地方医药成人教育、培训的规划、计划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研究和讨论,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二)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成人教育与培训研究课题或有关任务;

(三) 为我国各类成人办学机构的教育改革和医药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和培训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 调查和研究军队和地方医药教育与培训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总结和推广成人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经验;

(五) 参与成人医药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等培训活动,举办培训班、进修班,组织编写有关教材;

(六) 开展成人医药教育与培训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 开展国际间有关医药教育与培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活动;

(八)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九) 编写、发行有关医药教育与培训的学术刊物、资料和书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委员会会员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会员的主要对象是:军队和地方各级医疗机构、医药培训机构,医药企事业单位,从事医药教育的群众团体,热心医药教育培训的领导干部、医药工作者和在医药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协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四)由协会审核登记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报协会批准、备案;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四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和协作组。专业组和协作组根据业务需要,可分别独立进行活动。各专业组和协作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委员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审查批准并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条例经2008年7月2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工作条例自协会审查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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