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证书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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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中医培训

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号)及《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培养一批服务方式规范、技术方法灵活多样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满足社会养生保健服务需求,经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双方共同合作开展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为保障项目开展的科学性、规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证书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内保健调理师职业定义,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 号)中具有养生保健促进作用的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技术进行整理归纳,形成的服务技术应用组合。本项目以岗位技能培训为核心,以社会化服务需求为导向,通过搭建项目培训信息工作平台、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开发项目培训服务工具,积极为医药卫生行业的学历教育机构、专业培训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及管理服务,提升中医药行业人员专业能力。

第二章  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协会负责组建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项目专委会)、项目推广、项目培训信息工作平台运营维护、培训服务包制作、培训教学点遴选与管理、培训教学点及学员的日常组织监管工作。

第四条 人才中心负责对培训项目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项目宣传材料审核、培训组织督导、培训结业考核、电子培训证书颁发及查询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专委会负责培训项目的调研、咨询、指导、服务,评估、检查和监督培训质量,研究、开发培训技术要素等工作。

第三章  培训教学点的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培训教学点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大学、大专院校、职业类培训院校、行政部门、一级行业协会、工会、残联、妇联等社会团体。

(二)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主要包括:

1.项目负责人:负责培训教学点管理工作。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工作人员:2人及以上,专职1人,协助项目负责人管理培训教学点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师资、组织开展培训宣传推广工作,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培训工作。

3.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负责培训教学点收费及日常账务管理。

(四)拥有固定的办公室(20㎡以上)及相应办公设备:办公桌椅、保险柜,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文件档案柜、扫描仪、传真机等。

(五)具备开展相应技术培训的固定教学场地、教学设备。

(六)具备合法的培训职能和培训收费许可资格,具备与申请开展的培训项目配套的资金储备。

(七)具备权责明确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培训教学点应建立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2.培训教学点应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及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1)培训管理制度应包括落实学员线上培训学习的监督检查、培训质量评估等方面;

(2)学员管理制度应包括学员个人信息电子档案,保留时间不低于1年;

(3)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应包括投诉的方式、投诉的受理、处理结果和处理时限。

第七条申请审核与协议合作的程序:

(一)拟申请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自查,符合条件要求、并有意向开展培训的单位,可向协会提交《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教学点申请书》(以下简称教学点申请书)及相关资质证明,《教学点申请书》须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二)申请单位需同时通过项目培训信息工作平台(www.zyyrcw.com)进行培训教学点线上申请,填写机构信息并上传相关资质证明。

(三)协会通过平台收到线上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协会与人才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视情况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评审意见,人才中心结合评审意见进行终审。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将通过卫生健康人才培训网公示培训教学点信息,并与协会签订合作协议;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由协会负责通知申请单位。

(四)培训教学点须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以“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教学点”名义开展培训工作,根据项目培训大纲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招生、推广及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人才中心及协会的监督指导。

(五)培训教学点实行滚动管理。协会每年对培训教学点进行年审。年审未通过的培训教学点,不得继续使用“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教学点”名义开展培训工作。

(六)培训教学点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自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培训教学点的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培训教学点须将培训计划、招生简章、课程设计、师资安排等材料及时提交协会,协会将材料初审后及时报人才中心审核。

第九条培训教学点应按照人才中心批准的培训计划、招生简章等材料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未经人才中心审核的内容不得作为对外资料发布。坚决杜绝不实宣传、夸大宣传,禁止开展未经许可的计划外培训。协会对培训教学点的宣传内容及宣传方式等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条 培训教学点不得将项目招生、推广、培训实施等环节转包或委托给其他任何培训机构,须以培训教学点自身名义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教学点按照《培训标准》规定的课时及内容安排师资、组织培训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增减培训内容或培训时间,禁止以本项目名义培训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内容。培训用书需使用协会提供的指定教材。人才中心对培训实施过程进行抽检。协会负责对培训教学点的宣传行为、工作情况、管理情况等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教学点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开展项目工作。在对培训教学点评估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给予培训教学点警告、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的处理:

(一)拒不接受协会及人才中心业务工作指导及督导检查工作的。

(二)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及其他不恰当宣传的。

(三)利用培训教学点名义,从事超过规定业务范围活动的。

(四)上报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组织项目培训工作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

(七)培训教学点将项目招生、推广权力转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十三条培训教学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才中心和协会有权撤销其资格。

(一)主动申请撤销资格的。

(二)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撤销授权的。

(三)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四)属于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经研究后认定应当撤销资格的。

培训教学点被撤销资格后,相关授权自动终止。培训教学点相关变动情况,协会及时向人才中心报备。

第五章  项目专委会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项目专委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项目专委会负责培训工作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项目专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协会提供工作场地和专职人员;全面负责项目培训工作有关的设计、执行、评估与汇报等工作,负责项目专委会全体会议、培训授课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专委会成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8年以上中医类学科教育培训经验,并在本学科领域具备一定的成就和影响力;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高尚的医德医风,关心中医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考评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第十七条项目专委会的主要任务

开展项目《培训标准》、培训教材及考核题库等项目指定培训产品的开发建设工作。

(一)为制订相关项目管理制度提供依据,及时提出项目规范培训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研究制定项目《培训标准》、培训教材等项目指定培训产品的开发建设工作。

(三)负责研究和参与培训教学点评估、培训授课、督导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研究开发项目考核标准、题库建设等工作。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项目科学、规范开展的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专家组应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严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或提供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培训教材、项目考核试题)。

第六章 项目师资管理

第十九条资格申报与认定

(一)项目师资是指承担项目培训教学工作任务的行业专家,项目师资由协会遴选,并由人才中心审核备案。

(二)申报项目师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本科及以上医学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中医类学科教育培训经验。

3.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了解本技术项目培训标准,掌握本技术项目专业知识和操作技术。

4.普通话标准,逻辑清晰,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申报师资需由培训教学点推荐,并填写《项目师资申报表》,附相关资历证明,由培训教学点加盖公章,报协会和人才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师资须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根据项目培训大纲制定培训课程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培训教学任务。

第七章  培训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培训方式调整为线上理论学习录播、线上技能培训直播及线上考核。待条件成熟后,恢复线下技能面授培训。

第二十二条协会于线上直播课程开班前至少20天将培训计划上报人才中心审核,通过审核后,项目直播课程通知在项目培训信息工作平台发布。

第二十三条培训教学点在项目直播课程前至少5天向协会提交《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学员信息汇总表》,保证上报学员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培训教学点做好学员线上直播培训课程通知及监管工作,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学员按时参加项目线上直播课程培训,并于项目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线上直播培训情况说明》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上报协会。

第二十五条 培训教学点在项目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学员在岗/在校证明,并确保证明内所记载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十六条 培训教学点在项目培训结束5个工作日内须向协会提交资料包括:

(一)《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考生照片汇总表》电子版。

(二)《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学员在岗/在校证明》。

(三)《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线上直播培训情况说明》。

(四)《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培训满意度调查问卷》。调查问卷除填写卷面内容外,由学员本人在调查问卷最下面亲笔写明“本人已确认参加项目线上直播培训全部课程,特此保证”,并由学员本人亲笔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协会汇总培训教学点申报材料,审核后将考生信息汇总表、考生照片、学员在岗/在校证明、直播培训情况说明等资料上报人才中心。

第八章  培训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平台将统一公示项目考试时间,学员须在统一规定时间按时参加线上考试,如未参加考试视为考试未通过。

第二十九条 项目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题量100道,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者视为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十条 项目考试试题由项目专家委员会编制,按相关保密要求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首次参加考试成绩不合格学员或缺考学员,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培训教学点提出补考申请,每名考生拥有一次补考机会。培训教学点整理补考学员信息后统一向协会提交《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补考申请表》及《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补考学员信息汇总表》。

第三十二条 协会审核培训教学点上报补考资料,学员资料审核无误后由协会安排随后续批次考生一同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学员完成规定学时培训课程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协会与人才中心共同颁发电子培训证书。学员可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查询、打印。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未涉及到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协会与人才中心负责具体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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