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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监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商业联合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是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监督机构,接受中共中国商业联合会委员会的领导,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会会长办公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章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行业工作经验。
(三)具有商业流通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社团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通过多种形式,对本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或专项调查。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和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七)受理本会及会员单位的投诉(投诉受理表见附件)。
(八)完成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召集监事会会议。
(二)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审定、签发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根据需要列席本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参加本会重要活动,对本会重大投资项目、重要业务活动、涉及法律诉讼等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对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全体监事应予遵守并执行。对所涉及的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和意见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设在本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办公条件由本会提供、所必需的费用纳入本会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本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监事会电子邮箱:jsh@cgc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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