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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程序,保证考核质量,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考核范围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和我省组织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中开展。
二、考点遴选
专项职业能力考点一般设置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企业、院校、培训评价机构等。申请设立考点的单位需向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点设立申请表》(附件2);2、场地设施设备图像证明;
3、考核工作管理制度。
受理申请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组,对申请设立考点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为考点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报名
(一)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每年初发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公告。考核公告应包括考核项目、考核规范、时间安排、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核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系统向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名。
(三)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根据报名情况和考核需求,安排专项职业能力考点,组织考核。
四、组织实施
(一)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专家命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使用。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点应按照考核准备通知单要求,安排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工卡量具、原材料等,并做好各项考务工作的人员安排。
(三)每次考核须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遣考评人员和督导员。考评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判。督导员负责对考点组织实施考核、考评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考评人员和督导员须佩带证卡上岗。
(四)专项职业能力考点在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成绩及试卷报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五)考核成绩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认后,成绩合格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编码,打印并发放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登陆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www.sdosta.org.cn)免费查询。
五、质量管理
(一)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严格考务管理,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切实加强对考点组织工作的监督,确保考核质量。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过程材料和申报个人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实现考核全程留痕,质量可追溯。要妥善保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档案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视频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三)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加强规范管理。
(四)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考点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取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点资格。
附件2 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点设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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