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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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医药考试

浙卫发[2014]7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省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健康服务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提供相应技能人才队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第二条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对我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家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主管部门对我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政策指导、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浙江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省卫生计生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全省卫生计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点和资格初审工作,并指导鉴定站开展工作及进行质量督导;
(三)组织编写卫生计生行业特有工种的培训大纲、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报省人力社保厅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全省卫生计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六)参与组织推动卫生计生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七)承担国家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主管部门在浙江省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一)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由浙江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省级鉴定站”)和浙江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点(以下简称“鉴定点”)组成。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申报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考核场地、检测仪器等设施设备;
2.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要求
1.贯彻执行卫生计生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2.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鉴定规范,并按规定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
3.省级鉴定站与各鉴定点应在职鉴中心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4.实行定点、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程、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一般应在鉴定前三个月发出通知;
5.自觉接受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职鉴中心的监督检查,每三年评估一次,不合格的,取消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凡属卫生计生行业相关专业的各级各类学(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从事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的职业(工种)的人员;
(三)卫生计生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中需定级的学徒工;
(四)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其他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照不同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鉴定规范)申报条件执行。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以下要求申报: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可申报五级(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2.取得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具有以四级(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可申报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3.取得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完成规定学制课程的学生以及入学前具有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班学生,可申报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4.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5.参加各级各类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申报条件参照各级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二)申报程序
全国(全省)统考职业(工种)的考务工作由省级鉴定站统一归口管理。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到当地鉴定点报名,各鉴定点汇总报名材料后报省级鉴定站。省属单位也可直接到省级鉴定站报名。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鉴定包括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各项成绩均达六十分以上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一)考评人员是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价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应具有申报本职业(工种)的三级(高级)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可以承担相应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的鉴定工作;高级考评员应具有申报本职业(工种)的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以承担相应职业资格各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
(二)考评人员由各鉴定机构推荐,经职鉴中心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相关部门颁发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员资格证书;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考评人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负责具体的考评工作;
(四)考评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制度。考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资格有效期届满后,须重新考核认证;
(五)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
第九条  对目前暂无国家职业标准,但因我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亟需培养的技能人才,由职鉴中心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后开展相应培训考核。相关的培训大纲、教材、题库等,由职鉴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一)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全省统一试卷。试题库分国家级试题库和省级试题库,根据鉴定需要作相应选择。
(二)各鉴定机构开展鉴定的试卷统一由职鉴中心提供,一律不得自行命题。
第十一条 我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证书分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国家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或省人力社保厅核发,其他任何鉴定机构不得重复鉴定。我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由职鉴中心颁发。
第十二条 开展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及培训管理队伍等条件,培训资格审查由职鉴中心负责,获取培训资格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等级。每年应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复核制度。
申报鉴定者的成绩合格证明包括鉴定成绩单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或省人力社保厅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职鉴中心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创优活动的指标。
第十四条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医疗卫生单位职工参加我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费用可在所在单位人员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罚则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原卫生部《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卫人工发〔2000〕94号)、原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浙劳培〔1994〕215号)处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2014年10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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