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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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 23号)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工作,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而设立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项目。为保障该项目开展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权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委托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养生康复专委会)负责协会在项目中的具体工作,并由养生康复专委会牵头组建项目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 项目结合中医药事业及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需求,收集整理、遴选论证中医药领域适宜推广的健康服务技术,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分类体系;开发并完善技术标准、培训标准、培训大纲、教材课程及考核评价工具等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技术要素,以岗位技能培训为核心,以社会化服务需求为导向,通过搭建项目培训信息工作平台、建立项目培训管理制度、开发项目培训服务工具,积极为医药卫生行业的学历教育机构、专业培训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及管理服务,提升中医药行业人员专业能力。

第四条 对参加项目培训且考核合格者,由协会与人才中心共同颁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二章 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项目专家委员会下设项目专家组,项目专家组成员应由中医药行业管理专家、学术理论专家、临床专家、教育专家及市场运营专家共同组成,负责项目培训技术支持、培训项目论证、项目培训大纲、培训工具开发及评价工具开发工作。

第六条 养生康复专委会负责项目设置、项目标准制定、项目培训信息工作平台建设、项目培训服务包制作、项目培训教学点建设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 人才中心负责为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培训与考核现场的抽查督导及项目培训教学点、考核成绩、项目宣传资料查验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培训教学点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申报单位提交《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教学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可承接本项目具体技术培训工作,即为项目培训教学点。

第九条 原则上以城市为单位遴选并设置项目培训教学点,校园培训子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大学、大专院校;在岗培训子项目申报单位须为行政部门、公立职业培训学校以及工会、残联、妇联等社会团体。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发布的具体技术培训项目,结合自身条件及需求,填写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后随单位资质证明统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项目培训教学点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医类院校、公立职业培训学校以及工会、残联、妇联等社会团体;

2. 具备独立产权的固定办公场所,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3. 具备与其申请开展的培训项目配套的资金、技能操作培训场地及培训设备。

第十二条 申请审核与协议合作的程序

1. 拟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对照自身实际情况,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提交申请书及单位资质证明资料;

2. 养生康复专委会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和人才中心共同对申报单位的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进行核查;

3. 针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审核的单位备案由养生康复专委会与申报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并通过项目培训信息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授权项目培训教学点开展相应的项目培训工作;

4. 项目培训教学点应按项目相关技术要求及管理制度在辖区内开展技术培训项目工作,接受技术指导、考核管理和监督管理,未经审核内容不得以项目名义对外发布,坚决杜绝一切不实宣传,并禁止开展一切未经许可的计划外培训;

5. 项目培训教学点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项目培训教学点负责辖区内项目推广、项目招生、项目培训、培训评价、数据上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培训教学点不得以项目名义向任何机构或学员收取培训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培训教学点须做好学员、师资、教学、财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项目培训工作。在抽查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处理外,可视情节给予项目培训教学点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理:

1. 不履行或违反合作协议条款的;

2. 虚假宣传、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的;

3. 以项目培训教学点名义,从事超出协议规定业务范围活动的;

4. 违反培训纪律,扰乱行业管理秩序的;

5. 无正当理由,未按工作计划开展工作的;

6. 在培训报名申请中对考生资质审查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7. 在年度审核或其他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

8.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项目培训教学点被撤销资格后,相关合作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章 培训管理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针对中医药技术发展及健康服务要求,设置具体的项目培训内容并通过项目培训信息工作平台发布。项目培训由线上理论培训与线下技术培训两部分组成,所有项目学员须在项目培训信息工作平台中接受线上理论培训,并在报名所在地的项目培训教学点参加线下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项目培训教学点于计划组织开展项目面授培训工作前至少15个工作日提交《中医药适宜技术职业化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培训及考核计划审批表》,培训计划经核准后通过项目培训信息工作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培训教学点按照通过核准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职业化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培训及考核计划审批表》开展项目招生、培训工作,并随时配合养生康复专委会开展的项目检查工作。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由项目培训教学点于组织开展项目面授培训工作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拟参加项目培训学员《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考生信息汇总表》、学员在校或在岗证明提交养生康复专委会。

第二十条 养生康复专委会指导项目培训教学点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并随机指派督导员实施巡考督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 培训教学点应完成以下考核准备工作:

1. 制作、下发准考证并通知考生考核时间;

2. 编排布置考场,指定负责人接收项目考核试卷。

第二十二条 督导员与考务工作人员应于考核当天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核地点。由督导员组织项目单位考务工作人员召开考务工作会,说明考核相关要求并移交试卷。

第二十三条 督导员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完成考场考核组织工作并回收封装试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培训教学点应在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养生康复专委会提交《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考生照片汇总表》、《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考核考场情况记录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培训项目学员签到表》。

第二十五 条项目考核科目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科目成绩均为60分以上者视为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 培训考核涉及的理论试卷、技能试题、考试成绩等资料,按相关保密要求统一制作管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到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养生康复专委会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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