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临床医生不可不知的16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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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新《医师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自199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旧《医师法》”)完成其历史使命,成为过去式。

医师法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不断深入推进,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执业医师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主要表现为:

一是医师执业管理有待加强;

二是医师职责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医师教育培养制度不够健全;

四是有些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五是实践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法律。

此次修订工作历经数年,前后形成三次草案审议稿。从名称上,由《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从结构上,新增设“保障措施”一章,相应的条文由旧《医师法》的6章48条增加为新《医师法》的7章67条,由“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为了便于医疗行业相关从业者了解新《医师法》的亮点内容,小编搜集整理相关内容,通过对新旧《医师法》的对比分析,试以此文对新《医师法》的亮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加强医师保障

亮点一:保障性立法倾向

新《医师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写明:“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相较于旧《医师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明显可见立法者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至于立法目的之首。

旧《医师法》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放置在首位,而新《医师法》从加强保障的角度出发,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放置在首位,表明新《医师法》的首要出发点是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亮点二:细化医师保障措施

新《医师法》的其他相关条款和新增的“保障措施”整章内容,共同构成了对医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其中,从总体思想层面而言,新《医师法》第三条相较于旧《医师法》的“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更进一步明确为“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就具体保障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清晰体现:

从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角度出发,新《医师法》第五条将2018年起设立的“中国医师节”(每年8月19日)纳入立法,并通过对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给予表彰、奖励的形式,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为了减轻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对医师带来的舆论压力,新《医师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新闻媒体的积极义务责任,其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强调新闻媒体应正面引导公众理解医学风险,理性对待医学风险,避免神化医师,减少给医师带来的压力,降低因公众心理预期过高而产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

从保障医师的人身安全角度出发,新《医师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任意第三人的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同时新《医师法》第五章“保障措施”中,还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职业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完善等方面对医师保障作出规定。如国家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医师法》减轻了医师在急救情形下的后顾之忧,新《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法”(“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保持一致,明确医师并不应当因其职业特点而比常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亮点三:医师资格取得问题

相较于旧《医师法》着眼于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规范问题,新《医师法》更进一步,将医师执业的前置步骤“获得医师格”也纳入考量范围。

新《医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亮点四:诊疗活动规范化

对于医师执业活动,新《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在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时,均强调医师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新《医师法》新增了医师不得篡改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将取得患者同意的标准更新为“明确同意”。

新《医师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对现实中存在的红包礼金现象、过度诊疗现象进行规制。

亮点五:用药行为规制

新《医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对使用毒麻精放类药品的行为应严格遵照规范。

新《医师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医师“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要求医师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另外对有循证依据但超说明书的用药行为也进行了认可,但是需要满足两大条件,一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二是医师需要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

亮点六:医师的报告义务增强

新《医师法》第三十三条加强了医师的报告义务,从旧《医师法》的两项报告义务增加为六项: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新《医师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医师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亮点七:赋权医师探索诊疗手段

对于医师诊疗自主权的过度限制,会让医师在救治患者时有所束缚,新《医师法》规范了医师在临床试验、临床研究等医学发展中合理的探索性、实验性治疗,对医师的诊疗自主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新《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新《医师法》将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等新的医疗场景写入法律,允许医师依法取得书面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开展临床试验、临床研究,为医师探索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八:放管并进的多点执业

对于近年来逐渐放开的医师多点执业问题。首先新《医师法》沿用了旧《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的规定,即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但同时增加了两种情形,即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以及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新《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新《医师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但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时,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但同时对医师不按注册地执业的,也规定了违法责任。新《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亮点九: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一直以来,医师没有终身禁业的规定,即使受到刑事处罚,但仍可以通过重新注册当医生。此次,新《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新《医师法》将“不予注册”的情形分成了两类,“五年不予注册”和“终身禁业”,首次将医师终身禁业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

三、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亮点十:提高执业医师门槛

新《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①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②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同时,新《医师法》第十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新《医师法》规定,中专学历将没有资格考取医师资格证,无法成为医生。但新《医师法》给中专毕业生设置了一个“宽限期”。

新《医师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亮点十一:保护中医传承、中西医互学

考虑到中医的师承方式,新《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中医师开西药处方、西医师开中成药处方问题,新《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新《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亮点十二:专培和规培首次入法

新《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专培制度: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

而自2015年起逐渐施行的规培制度也在新《医师法》第三十八条中得到了体现,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

为保证专培和规培制度执行到位,新《医师法》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定向培养、委托培训计划的落实做出了法律规定。

亮点十三:对医学生的权利认定

新《医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作为医师的基本法,新《医师法》的此番规定对医学生的参与能力进行了直接肯定,使其具备了较高的合法性基础。

四、紧跟时代变化

亮点十四:防控防疫经验入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再次证明,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新《医师法》积极总结吸收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防控经验写入法律。

例如,新《医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新《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新《医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师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亮点十五:顺应互联网+医疗发展

新《医师法》第三十条明确了医师的线上诊疗权,其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此前仅有国家卫健委下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中对医师的线上诊疗权做出了明确,存在效力层级不高的问题,而新《医师法》第三十条顺应时代发展,对医师做出了明确赋权。

且新《医师法》对医师的宣传推广义务做了扩大,新《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亮点十六:个人信息保护

新《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增强,与2017年6月1日起试行的《网络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数据安全法》,以及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法为核心的网络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相呼应,共同构建以人为本的信息数据安全体系。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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