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儿童教育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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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国际儿童教育学会

本会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ChildhoodEducationInstitute

简称:ICEI

第二条国际儿童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美国政府、香港政府依法批准成立的儿童教育业中的行业性学术组织机构,具有独立的会徽,法定业务范围:教师培训认证、教育推广、学术研究、国际交流等。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知识、人脉、事业为核心,致力于儿童教育事业,为社会提供服务于儿童教育领域的专业人才,并为这些专业人才授予不同级别的会员资格,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持。遵守各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的工作原则:贴近教育、贴近学员,为学员提供专业而周到的服务,促进儿童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际国内有关政策方针,制定适合地区行业发展的行规和约定,建立自律机制,引导行业规范自我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根据各专业所在的工作岗位的能力要求,研究该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知识点,建立各工作岗位执业标准体系,通过资质认可的方式,将执业资格和个体职业发展相衔接。

(三)组织讲座、研讨、交流、培训;

(四)发展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五)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推广先进教育经验;

(六)对会员进行监督,并协助各地区开展行业性的评议表彰或授衔授牌等活动;

(七)加强与国际同行业间的联系,组织各国教育的交流和考察。

(八)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的交流和协作,促进彼此同步发展;

(九)推动国际先进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的全面普及,为教育工作者、家长、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十)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会员

第六条本学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学会章程;

(二)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和社会信誉;

(三)属于儿童教育行业的个人或有关团体;

(四)参加国际儿童教育学会的有关培训;

(五)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的,需取得相关执照、登记证或许可证;

第八条热心儿童教育事业,促进国际儿童教育合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经学会秘书处批准通过的,即可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三)为团体会员颁发会员牌匾;为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有相关的优先权;

(三)对学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荣誉;

(三)完成学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如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仍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五)积极主动地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行业资料或相关信息;

(六)积极为学会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或会员牌匾。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根据下列情况对会员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方面成绩显著;

(二)在专业教学与培训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积极为学会出谋划策并取得显著效果;

(四)对推动国内与国际儿童教育事业友好交流有突出的贡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学会所在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影响学会工作和信誉的;

(四)损害学会利益,破坏学会形象的。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类别 级别 学员 非学员
个人会员 会员 600 元/年、1000元/两年 2800元/年、3800元/两年
理事 2800 元/年、 3800 元/两年 荣誉邀请
常务理事 荣誉邀请 荣誉邀请
团体会员 会员单位 4800 元/年、7000 元/两年 12000 元/年
理事单位 8800 元/年、14800 元/两年 28000 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荣誉邀请 荣誉邀请

理事会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理事代表组成,由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理事代表

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核心领导人员组成,由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常务理事连续三

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的职权是:

(一)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任免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十九条秘书长行使的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提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提议罢免常务理事成员;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行使的职权是: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荣誉;

(三)协助秘书长委派的工作任务;

(四)协助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积极为学会发展出谋划策;

(六)提议罢免理事成员;

(七)对学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行使的职权是: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荣誉;

(四)完成学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主动向学会反映情况;

(六)积极为学会发展出谋划策;

(七)对学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需要,可另行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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