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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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中文全称: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英译名:ChinaNationalHealth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NH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热心于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的各方面人士,以及从事民族医药卫生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卫生政策,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为各民族地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守和宣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民族卫生政策,宣传民族医药文化,促进各民族间的卫生交流和合作,加强民族团结;

(二)调查研究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民族地区对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并提出建议;

(三)执行民族医药政策,发掘、整理、总结民族医药特色,并组织推广,为各族人民健康服务;

(四)收集整理国内外民族医药卫生行业信息,促进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

(五)在民族地区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组织民族地区和国内、国际间的卫生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对民族地区的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与民族卫生有关的刊物和资料;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在民族卫生工作方面做出成绩的会员进行评比表彰;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协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9年1月11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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