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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农村中医药人员不足现状,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8月22日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中业务字〔2013〕17号),此项政策是省卫生厅一次性解决基层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执业资质问题的重大举措。符合条件人员经临床考核、农民评议、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合格且社会公示无异议者,省卫生厅统一公布名单后,由市卫生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注册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经考核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诊疗方法及执业地点。
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报名条件:
(一)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
(二)得到当地农村居民认可;
(三)2003年8月5日前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四)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村卫生室拟聘用证明。
符合条件人员并有意向从事农村卫生工作人员可到当地防保所进行报名。报名截止时间2013年10月15日。
山东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 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省各县(市、区)。
二、实施内容
通过临床考核、农民评议、社会公示、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岗前培训等程序,将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部分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三、申报条件
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
(二)得到当地农村居民认可;
(三)2003年8月5日前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四)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村卫生室拟聘用证明。
四、工作程序
(一)社会公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公告,本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月,允许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
(二)申请审核
1、申请人需填写《山东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村卫生室拟聘用证明;
(4)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名单及材料报送各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三)临床考核
1、各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初审合格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参加临床考核的人员名单。
2、各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建本地区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专家库,专家库不少于50人。专家应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组专家的专业范围需能够涵盖所有参加考核人员的专业或与之相近。
3、专家库建立后,各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为每个申请人随机抽取3个同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的专家进行考核。
4、考核方式为临床技能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人技术特长确定,采用实际操作和口述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辅以书面问答的形式,考察申请人的实际操作能力及诊治能力。考核的具体情况应记录在案,作为一技之长中医人员档案予以存档。
(四)农民评议
1、各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开展农民评议的人员名单并反馈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访谈等形式进行农村居民评议工作,参加每位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评议的农村居民不少于30人。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农民评议结论报送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五)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
各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内临床考核及农民评议合格人员名单汇总后,连同临床考核记录及农民评议结论一并报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考试基本要求组织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
(六)社会公示
省卫生厅将通过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人员名单反馈各市、县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合格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形式为在卫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及拟聘用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临床技术专长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报各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及省卫生厅。
(七)执业注册
经临床考核、农民评议、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合格且社会公示无异议者,省卫生厅统一公布名单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注册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经考核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诊疗方法及执业地点。
五、执业要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加强监管。
(一)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只允许在其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并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注明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开具中药处方。
(二)根据本地区实际需求和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的专业水平确定其是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并享受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三)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参加乡村医生培训及考核。
(四)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执业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六、组织管理
(一)各市及县(市、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做好此项工作对缓解农村中医药人员不足、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要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此项工作开展为一次性解决基层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执业资质问题,各地区要积极做好宣传、公告,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时报名、考试,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严格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整个工作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各自环节产生的文件及证明材料作为乡村医生档案予以存档备查。
附件:山东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注册申请表
附件
山东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注册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民 族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身份证号
从事医疗
实践简历
专业特长
户口或居
住所在村
民委员会
意见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
初审意见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考核情况
临床技能考核结果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农村居民
评议情况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意 见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专业水平
考试情况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省卫生厅、县卫生局及个人各一份。
附件2
山东省卫生厅 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 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鲁卫中业务字〔2013〕19号
(2013年9月10日 )
各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解决基层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执业资质问题,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中业务字〔2013〕1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厅确定开展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社会公告及申请审核须于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二)临床考核及农民评议须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三)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定于2014年3月初,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及县(市、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对于缓解农村中医药人员不足、规范基层中医医疗秩序、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市及县(市、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社会公告,全面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时报名、考试,最大限度解决基层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执业资质问题。
(三)各市及县(市、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 系 人:厅中医药业务处 潘凯 姜吉峰
联系电话:0531-67876318
电子邮箱:zhongyiyaoyewu@126.com
咨询电话:8848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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