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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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卫医发〔2000〕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进行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并已进行了两次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工作安排,下一步将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医师资格、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和进行执业注册、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是医师执业的法律凭证,发放证书的过程是一个执法的过程,也是实施医师准入制度的具体体现。认真细致地开展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质量,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秩序,推动医疗机构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组织精干队伍,指定专人负责,规定工作程序。做到责任清楚,程序明确,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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