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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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开展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下一步,将向考核合格人员授予医师资格,核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注册,核发《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为做好证书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是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取得医师资格的法律凭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是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的法律凭证。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开展证书发放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程序,严格证书管理。

二、《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资格证书编码和执业证书编码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规定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填写。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编码中的“级别”代码为“5”,“类别”代码为“中医专业41”、“蒙医专业43”、“藏医专业44”、“维医专业45”、“傣医专业46”、“中医(朝医)专业47”、“中医(壮医)专业48”、“哈萨克医专业49”、“中医(其他少数民族医)专业40”。

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见附件1、2)填写,确保内容完整、规范。

证书发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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